日前,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向综合监督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下发了《中共云南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项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以外的人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通知重申,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通知强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要宴请的必须报告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应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要求,两部门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负起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婚丧喜庆等事项的报告制度,如实填写,及时报送,主动接受监督。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婚丧喜庆等事项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张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