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小小的工作人员,我连老板的水都没喝过一杯,领导安排偏要那样做,我又有什么办法?现在出事了要给我处分,我实在想不通。”面对县纪委纪律审查人员,县畜牧局产业股原股长刘某岗显得愤愤不平。
经查,在2012年实施的禄丰县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专项奖励项目过程中,时任县畜牧局产业股股长的刘某岗,在明知禄丰四季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公司)不符合奖励资金项目扶持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县畜牧局原局长王某寿的吩咐,编造了“四青公司养殖场占地10亩,现有猪舍3幢600平方业,存栏母猪30头······”的虚假材料,经王某寿审核同意后,一间猪舍没有、一头猪不养的四季青公司轻易获得了县畜牧兽医局40万元的生猪养殖扶助资金。
最终,在县纪委纪律审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下,刘某岗终于认清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主动与王某寿(另案处理)一起自愿缴赔了所造成的40万元国家财产损失(其中:刘某岗缴赔5万元,王某寿缴赔35万元)。并在检讨书中沉痛忏悔道:“这件事对我的教训太大了,以后凡是违纪违法的事情,就是天王老子安排的,我再也不敢去违犯了”。
2017年3月,禄丰县纪委给予刘某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现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每名党员干部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工作生活中,总有一些艰难的抉择需要去面对。但是党纪国法是每名党员干部最后的底线,也是最好的武器,关键时刻,只有党纪国法才是我们的“挡箭牌”“护身符”,这点需要每名党员干部铭记。(禄丰县纪委 李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