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本应该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但在利益面前却忘记了自己的责任,伙同下属私分‘一事一议’项目结余资金,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愧对父老乡亲。我诚恳接受组织给我的处理决定,并将以此为戒,时刻提醒自己要踏实做人、干净做事。”彝良县角奎镇河湾村党总支书记姚正宣在接受组织调查时懊悔的说到。
2016年5月,彝良县纪委信访室接到群众反映,角奎镇河湾村干部张福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救灾救济款及项目资金等问题线索,县纪委要求角奎镇纪委及时调查核实并上报结果。经查,2008年,河湾村龙井村民小组申请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总投资5.087万元,其中财政奖补资金4.9万元,群众集资0.187万元。工程完工验收报账后,剩余资金1.8611万元。2009年8月13日,时任村党总支书记姚正宣,村委会副主任刘兴美和张福斌三人商量后,将剩余资金进行私分,其中,姚正宣、张福斌各分得0.5万元,刘兴美分得0.6万元,其余0.2611万元用于村办公经费开支。
2017年3月24日,彝良县纪委分别给予姚正宣、张福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刘兴美另案处理,于2015年10月16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执纪者说】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惠民资金,应当据实管理使用,利民惠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而不是弄虚作假,中饱私囊,损害群众利益,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此案再次警醒基层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为民办事是责任,贪污私分纪不容。(彝良县纪委 肖荣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