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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区分情形 严格执纪

发布时间:2017-05-24 10:22:5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姜扬,组织对其谈话函询时隐瞒许多违纪事实,企图上交为数不多的违纪款蒙混过关。鉴于其“软对抗”的态度,省纪委在初核掌握其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党纪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

这是云南省实践“四种形态”的一个例子。

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以来,云南省积极实践,建章立制固化做法,压实主体责任牵好牛鼻子,严格区分情形把好执纪尺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既管“树木”又护“森林”。

强化日常监督,建章立制固化成果

“经反映,你在遵守工作纪律上有松懈,开会迟到,外出不报备……身为公职人员,你不能无视纪律,这是最后一次与你谈话,若再不收敛,组织将对你进行严肃处理。”日前,盈江县财政局党总支书记对单位一名公职人员进行了第二次提醒谈话。不仅在盈江县,在整个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落实“谁分管谁谈话”制度已成为常态,即分管领导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和人员的遵守纪律情况一责到底。

这是云南省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坚持边探索实践、边总结完善,进一步固化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工作成果的缩影。省纪委按照强化日常监督的要求,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室对所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监督执纪问责的“总承包”工作机制,加强对联系地区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相继制定实施了《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问责事项审核的工作流程》《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规定》等一批法规制度,仅2016年,云南省纪委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相关制度就达12个。昆明、曲靖、普洱、大理、昭通等州市结合实际,也相继制定出台制度43个,各县市也出台相关制度,全省逐渐构建起了省、市、县三级实践“四种形态”的制度体系。

牵住牛鼻子,以上率下压实责任

“组织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与班子成员、各县(市)委书记、分管联系部门开展一次廉政谈话……”这是近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委晒出的2017年第二季度的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文山州积极探索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采取派发责任清单的形式,推进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践行四种形态。

云南省紧紧抓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省委印发实施《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和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实践“四种形态”,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各级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都负主体责任。为推动《指导意见》落到实处,2016年7月,由省纪委常委带队,组成8个调研组,赴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走过场的,在省纪委上报省委的专题调研材料中点名道姓曝光。

省纪委还制定了《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等,切实增强工作的操作性、有效性。省纪委在工作中,注重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深化纪检、司法、巡视、审计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严把执纪尺度,既管“树木”又护“森林”

“我接受调查后,我母亲就被气死了。我父亲86岁了,估计等我出去也见不到他了。我弟弟我没有管好,我们一起进了监狱,我是我们杜氏家族的耻辱!由于自己的错误,还将儿子牵连了进来,差点也将他毁了。我真的愧对组织,愧对所有亲人!”落马后,云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杜敏含泪忏悔。

在实践好前三种形态的同时,云南省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用好第四种形态。该省重点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严肃查处了杜敏、王建又等一批严重违纪案件。十八大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35706件(次),处置问题线索40870件,立案19795件,其中厅级干部144人、县处级干部97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1104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893人。

云南省把纪律审查作为严肃的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执纪尺度,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对不同情形的违纪问题的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承办部门对线索进行分析排查后,提出处置意见,报批后按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处理。有证据证明涉嫌违纪的,建议初核;初核后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则进行立案处理,各种“形态”间的转换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2016年,云南省纪委在对一名省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发现,其在任原职期间,长期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鉴于该同志在初核期间充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说清问题和悔过悔改,并且未发现其十八大以后有继续收受红包的问题,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同意,云南省纪委作出对其诫勉谈话和收缴收受红包所得的处理决定,教育和挽救了这名干部。(何咏坤 张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