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作为单位党组成员,本应该以身作则带好头,却借用出差之机用公车游玩、办私事,在报销出差费时还报销了部分应由我承担的费用,现在想起真是后悔。此事对我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今后我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团结班子、带好队伍,努力干好工作,绝不辜负组织对我的关心和厚爱。”彝良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姜杰在反思材料上真诚的写到。
2016年9月6日,彝良县纪委接到举报,反映彝良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姜杰存在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涉嫌违纪等问题线索,县纪委立即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经查,2013年6月4日至6月12日,姜杰利用送彝良县奎香乡假盐案中涉及的盐检样品到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和参加南博会等工作之便,驾驶单位公车绕道到蒙自、河口、宜良旅游,返程途中又绕道到楚雄看望朋友。2013年6月13日,姜杰报销6月4日至12日出差期间的差旅费、车辆加油费、过路费、餐饮费共计3966.00元,其中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过路费、餐饮费、加油费2466.50元。
2017年2月7日,经彝良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姜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2466.50元收缴上交县财政。
【执纪者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笼子”越扎越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和管理越来越严,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对干部纪律作风保持高压态势,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无视党的纪律和规定,不惜顶风违纪,巧借名目打“擦边球”,触碰纪律底线。此起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从严要求自己,摒弃侥幸心理,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警钟长鸣,自觉遵守纪律和规矩。(彝良县纪委 贾开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