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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监督哨】收“好处费”后 竟向违章者“放水”

发布时间:2017-05-10 07:32:14   来源:昆明市纪委

“当时我也犹豫过,想要把钱退回去。但最终侥幸心理占了上风,觉得这事儿别人也不会知道,再加上金额也不多,我也没有直接放行,还是进行了处罚。没想到,思想防线的松懈、工作要求的放松和心存的侥幸害了自己。”调查核实过程中,五华区环卫监察中队违章办负责人张某向调查组说道。

2016年11月,五华区纪委对张某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经查,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某公司因渣土运输车违规运输被区环卫监察中队多次查处,为使其车辆能减少处罚,该公司负责人找到时任环卫监察中队违章办负责人张某,先后两次分别送了张某人民币1000元、2000元的“好处费”。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违章渣土车可处以300元-3000元不等的罚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视违章情节轻重对渣土车违章行为予以适当处罚。张某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的“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之便在查处该公司渣土车违规行为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刻意减轻处罚力度。

虽然张某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认罪认错态度较好,但是其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且不收敛、不收手。2017年2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某的问题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要对人民赋予的权利保持敬畏之心,思想不能疲、要求不能松、底线不能越,要努力做到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和廉洁执法。”通报张某处分决定时,一名区环卫处干部感慨道。

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关乎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纪的腐败问题,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人民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认同。我们将继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纪问题,严以用权,杜绝任性,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每个党员干部绷紧心中那根纪律之弦。(五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