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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监督哨】巧立名目收取“照相费” 4名村干部被查处

发布时间:2017-05-08 07:30:00   来源:玉溪市纪委

2016年5月,元江县纪委收到群众关于那诺乡哈施村党总支书记李某某贪污农户抗震安居房补助款的信访举报。

经查,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元江县那诺乡哈施村党总支书记李某某、村委会原主任李志某、副主任李罗某、监委会主任李拉某在协助那诺乡人民政府履行农危房改造申报工作期间,4人共同商定,以收取照相费的名义,向享受抗震安居房补助的农户每户收取人民币200元或300元不等的费用,用于弥补摩托车燃油费、伙食费、材料费和误工费等,期间共收取12户农户照相费3100元。

审查中发现,哈施村党总支书记李某某不但违规收取农户照相费,还于2014年11月至12月间,将陈某某等5户超生农户的地震安居房补助款抵扣社会抚养费后剩余部分侵占10600元。2013年,村委会原主任李志某以帮助争取抗震安居房申报名额为由向农户李见某索要4000元好处费,2014年李见某在收到10200元的补助款后将其中的4000元送给李志某。

此外,2015年3月,哈施村委会原主任李志某、副主任李罗某在协助那诺乡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共同侵占农户李沙某地震安居房补助款6000元,每人分得3000元,2016年12月两人被那诺乡党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对该行为立案审查期间,两人对收取“照相费”的问题不如实向组织交代。2017年3月,元江县那诺乡党委给予李某某、李志某、李罗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监委会主任李拉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某某等4人身为共产党员、村干部,不为群众办实事谋福利,却利用手中的职权和群众的信任,从扶贫资金中“捞好处费”,从巧立名目“照相费”到明目张胆地索要,农户迫于他们手中的权力,只好“小钱换大钱”。4名村干部将纪律和规矩置若罔闻,辜负了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在群众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