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纪委“德宏纪检监察”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该州陇川县档案局干部万晓伍无证酒驾被开除公职引发10余万人关注。
“现在是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不注意自身形象,自作自受,有卖后悔药的地方去吃一点!”网名云飞@,“考个岗位不容易,这人不懂珍惜”网名过客@, “喝酒的亲们且行且珍惜!”网名小叶子@,“全面禁止拱猪,腐败、不公减少一半,工作效率全面提高!”网名无风@,“应该严格管理国家公职人员”网名山谷里的树@……数百位网民@“德宏纪检监察”。
通报指出,经查,2016年5月17日,陇川县档案局干部万晓伍(非中共党员,参公管理科员、享受副科级工资待遇),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章凤镇老街子路章凤车站旁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随即对万晓伍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和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万晓伍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302mg/100ml和血液中乙醇含量300.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陇川县公安局决定对万晓伍涉嫌危险驾驶立案侦察。
2016年12月19日,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万晓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万晓伍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影响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2017年2月8日,经陇川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报请陇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2017年2月24日批准,决定给予万晓伍开除公职处分。
此次通报,既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示钟,又释放了执纪无盲区、无漏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强烈信号。
据悉,为加大对党员干部醉酒驾车的打击力度,德宏州推行“党员干部酒驾抄告纪委”的硬性规定,注重部门联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的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而在德宏,像这样的醉驾被开除党籍的并非个案,去年,该州瑞丽市司法局局长杨秉周醉酒驾私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陇川县司法局退休干部张益忠醉酒驾私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执纪者说】
众所周知,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党员干部虽然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群众,他们的政治面貌和社会身份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上必须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必须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要带头遵纪守法和恪守公共道德文明。党员干部理所应当的要率先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遵守行车文明,给其他驾驶员、公民做好表率。我们一直说“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就意味着党员干部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除了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处罚之外,还应受到党纪党规的处罚,接受的处罚要重于普通百姓。(德宏州纪委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