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云岭要闻 > 正文

省政协办公厅出台意见 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

发布时间:2017-04-23 07:37:58   来源:省纪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的管理,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省纪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组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的意见》。

《意见》对外出公务活动的类别和工作人员作了界定,进一步规范了外出公务活动行为。明确“务实、高效、精简、节约”是外出公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强调无关人员不得变更身份搭车外出,不得安排与主题任务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到中办、国办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区安排活动,严禁涉足色情、赌博等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从严控制公款出国(境)活动。同时要求办公厅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多个团组在同一时间段到同一地区。

《意见》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报告程序。一切外出公务活动,必须在外出之前办理审批手续,填写《云南省政协机关外出公务活动审批(备案)表》,明确外出目的、参加人员、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出公务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组织情况和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书面报纪检组备案。

《意见》要求,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参加外出公务活动,凡是在可以使用公务卡的地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费用;严格执行住宿和乘车(机、船)标准,严格执行财务审核报销制度。行政处严格把关,先核后批,对未列入计划、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活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要充分认识规范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对外出公务活动认真把关,履行好审批职责。《意见》还明确了纪检组、机关纪委的监督职责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