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州纪委常委会议议事决策,推进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大理州于近日制定印发《中共大理州纪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规则》共8章31条,详细对常委会议议事决策坚持的7条原则、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组织召开的形式、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会议服务保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等进行明确规定。
《规则》严格会议组织召集。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也可采取常委会委员签阅的方式进行。常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当提前1天通知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
《规则》严肃会议议题确定。常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审核,或者由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拟提交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事先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办公室对文字材料规范把关(涉及执纪审查的文字材料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规范把关),经分管常委会委员、副书记审核后,报书记审批。
《规则》明确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议讨论表决。常委会委员对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规则》注重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推进工作落实,有关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向常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书记同意后,应当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跟踪督促常委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每次常委会议召开前,办公室书面汇报上一次常委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常委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