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丽市纪委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纪检监察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政治、组织等纪律执行情况,进一步扎牢对纪检干部严要求、严教育、严监督的制度笼子。
监督重点列入了“关键少数”。抓住领导班子成员这个关键少数,着重从思想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方面进行监督。明确领导班子要带头执行好党章及党内其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和政治纪律;贯彻好中央、省委、州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履行议事决策程序;落实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率先垂范。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和干部年终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监督范围延伸到普通纪检干部。监督范围包括普通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情况。明确纪检监察干部不能阳奉阴违,各行其是;严禁不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禁止欺上瞒下,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杜绝违反组织纪律及执纪程序,擅自主张、先行后报情况。更不允许利用职务便利及公共资源在外经商,未经批准在分管(联系)的行业下属企业内兼职。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除了接受党内监督以外,还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监督效力强化了刚性约束。在执行上,由市纪委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审核涉及举报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工作,对主要领导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任”的原则,对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干部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领导干部违反制度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检查、例会通报、取消评优、组织调整等处理,做到轻者必纠、重者必查,决不姑息。(李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