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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制定管理规定规范巡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7-04-08 08:38:24   来源:玉溪市纪委

为规范巡察工作,近日,玉溪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玉溪市巡察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对巡察机构和人员管理、巡察要求和纪律等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玉溪市委巡察办在市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在市委巡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在同级纪委。巡察办主任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市委巡察办编制及人员由市纪委代管。同时,市委组建7个巡察组,承担市委巡察工作任务,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设5至7人,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其他巡察人员3至5人,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实行一次一授权。在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成员由市委巡察领导小组进行管理,日常工作由巡察办负责,个人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市委巡察办负责提供其在巡察工作期间的思想、工作和纪律表现情况。

《规定》对巡察要求和纪律作出了规定,明确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在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对巡察组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同时,要求各巡察组成员严格执行考勤请假、请示报告、安全保密等制度,并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巡察组成员出现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工作、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工作超越权限、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