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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强化内部监督

发布时间:2017-04-01 11:00:53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云南省纪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分为总体要求、初步核实、附则等共9章74条,对线索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内部监督和刚性约束。

《实施办法》细化了文书内容和签批事项,要求监督执纪各个环节形成的书面报告应当具体明确,写明工作由来、依据、事实、判断、政策把握的主要考虑、工作意见建议等,需要呈批的文件应当提出下一步的呈批流程和具体执行措施等意见。监督执纪工作事项呈批过程中,每一级进行签批的领导要认真“阅卷”,全面了解、严格审阅相关背景材料、基础材料和政策规定,必要时应当召集相关承办人员进行专项研究,对呈报的意见严格把关。

《实施办法》细化了问题线索交办方式,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分类摘要并提出分办建议,按程序逐级呈报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收到上级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交办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信访部门按程序受理。

《实施办法》细化了谈话函询的结果应用,规定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所在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说明,存在问题的要作出检讨。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纪检机关承办部门。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处分决定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按干管权限报批执行,并在60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间,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