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办法》指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我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办法》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13个方面72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国(境)外资产管理等方面。二是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三是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四是明确相关机构、机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和遵循的工作程序。
《办法》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业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办法》制定本地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进一步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责任追究工作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效果,保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