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这只是自己的一件小事,就没有及时向组织报告,没想到铸成大错,都怪我平时不注重学习,疏忽大意,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学习,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施甸县某单位党组书记杨某在接受组织处分决定时懊悔地说。
施甸县纪委在查阅干部信息档案时发现某单位党组书记杨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上,没有如实填报其名下的房产信息。随后县纪委对此事开展调查。
经查,杨某于2015年购得别墅一套,并将原居住的套间房转卖给他人。2016年,杨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未如实报告房产变化信息,还是填报了已转卖了的房产信息。
杨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带头遵守党章党规,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他不注重学习,没有定期增强党性修养,认为报告个人事项是小事,在党纪党规面前抱有侥幸心理、规避监督,这才受到了纪律的重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施甸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杨某党内警告处分。
“清正在德,廉洁在志。”施甸县纪委负责人表示,“党员干部个人事项非小事,不如实报告,那就是违纪,就要受到严肃处理。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锤炼自己的党性,对党忠诚,真正做到正直坦荡,表里如一,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良好的党性忠诚党的事业,以朴实的作风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