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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监督哨】公私不分 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7-01-28 08:12:45   来源:德宏州纪委

“在保管村民小组集体款期间,我动用过两笔款作为种树和生活开支。但是,村民小组需要用钱,只要大家同意使用,我都毫无意见的支付,我从来没有过占用和私吞的想法。”尹兴周在悔过书中写道。

2016年8月,县纪委信访室接到群众来访,反映盈江县太平镇雪梨村党总支书记尹兴周存在私自使用其保管的革夺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的问题。

县纪委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调查发现,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尹兴周在担任雪梨村党总支书记兼革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公私不分,私自将其保管的集体资金3万元用于个人生产生活开支。

在调查期间,尹兴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退还违纪款3万元。经盈江县太平镇党委研究,并报盈江县纪委2016年12月18日批准,决定给予尹兴周开除党籍处分。

身为总支书记的尹兴周,原本应该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却私自将其保管的集体资金3万元用于个人生产生活开支,还自认为“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规违纪的”。由此可看,这样的行为是对党纪党规的无视。试问,如此行走在违规边缘的党员又怎么能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党员?

执纪者说

“公是公、私是私”,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私用。作为党员,必须界定清楚,做到公私分明;也必须管好自己,保持自身廉洁,切忌贪一时之快,用一些理由作为借口,结果,毁了自己的形象,也毁了党的形象,让广大党员丧失可信度,得不偿失。(盈江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