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党员我不应该做违法乱纪的事,无视法律规定不办许可证自行采伐林木,对于我所犯的错我真心后悔……”在调查谈话中老党员杨国恩后悔之情难以言表。
梁河县曩宋乡河东村的杨国恩是一名有着45年党龄的老党员了。2014年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自留山上采伐林木,蓄积27.376立方米,折原木材积17.794立方米。梁河县纪委在线索排查中了解此事后,迅速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杨国恩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就到自家林地进行砍伐,造成滥发林木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2016年9月29日,梁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国恩开除党籍处分。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杨国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杨国恩扣押在案的木材款依法予以追缴。
“总以为自己年龄大了,不用学习了,致使对有关党纪、法规知之甚少,法纪意识淡薄。我今后一定加强学习,带头做好表率。”杨国恩诚恳地接受了组织处分。
【执纪者说】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作为基层党员,应加强对党纪法规的学习,增强党章党规意识,明确党的纪律要求和规矩,自觉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的先锋模范和表率作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党纪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榜样。(梁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