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拓宽巡察成果应用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发布时间:2017-07-16 08:03:52   来源:玉溪市纪委

为督促被巡察单位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严格质量评估,全面评价被巡察单位问题整改实效,对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元江县近日印发《元江县巡察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全面拓宽成果运用,形成长效机制。

《评价办法(试行)》由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权重构成、结果运用、组织实施六个方面组成,主要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以发放评价表,组织开展“双向六测评”(即县委巡察组、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县纪委联系纪工委、县委巡察办分别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县委巡察办分别对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的方式进行。

对被巡察单位的评价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当中,被评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将进行相应的扣分,其中,被评为“不满意”的,还将按照巡察整改工作相关要求,责成被巡察单位重新进行整改。同时,视具体情况由县纪委对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等处理;对县委巡察组及成员工作情况的评价结果将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干部个人工作实绩考评、调整优化巡察组队伍建设、改进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评价办法(试行)》指出,巡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巡察整改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契机,全县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各责任单位要细化整改内容和整改措施,高标准抓好整改落实,严禁出现走过场、打折扣、搞变通情况。同时要求各巡察组及成员要全面认真负起责任,着力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问题,客观准确做好问题定性,严管巡察干部,严守巡察工作纪律,严格按工作权限开展巡察工作。(李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