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出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7-07-26 08:24:30   来源:怒江州纪委

近日,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中共怒江州纪委监察局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坚持查管分离、集中管理、集体排查、严格保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办法》共14条,明确了问题线索是通过信访举报,作风巡查、纪律审查、专项治理、巡视巡察、专项纪律检查、网络舆情等工作中发现,以及组织人事、审计、司法、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反映州管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按照查管分离、集中管理的原则,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信访举报、上级交办、监督执纪问责、巡视移交以及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分类摘要并提出分办建议,按程序逐级呈报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和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渐登记,建立台账,每季度进行对账。

承办部门不得拖延和积压问题线索,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的30日内,及时召开室务会进行综合分析排查,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提请纪委书记专题会进行集体排查。委局机关召开书记专题会,听取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再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案件监督管理室和纪检监察室建立问题线索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从严控制知晓范围,明确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线索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问题线索办理过程中主要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在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存在收到或发现问题线索后隐瞒不报;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问题线索或办理情况;拖延、干扰或阻碍问题线索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处置问题线索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周盈莹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