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天的时间里,采取审查措施8种,制作笔录150余份,形成案卷36本……山西省祁县纪委监委在承办上级纪委监委指定办理的寿阳县国土局原局长张建平涉嫌职务犯罪案时,严格执行省纪委监委“4个一”制度和省委政法委“1+4”制度体系,一一查清了张建平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将其顺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对案卷质量充分认可。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是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全面落地的一项重要内容。山西省把制度创新贯穿在改革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并坚持在实践中检验与完善,促进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深化。
2017年1至11月,12项调查措施在山西省全部得到规范使用,其中谈话25696人次,讯问1345人次,询问11971人次,查询8543次,冻结57次,调取3901次,查封10次,扣押289次,搜查91次,勘验检查7次,鉴定102次,留置69人。依法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给予政务处分3120人。
积极探索纪委监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协调衔接
今年5月,运城市盐湖区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建材公司向有关职能部门行贿的违法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所在地镇政府及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报销各种费用、参与接受吃请旅游、收受大额现金礼品和购物卡,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该区纪委监委充分发挥职能融合作用,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制定下发的工作规则和制度流程,违纪违法问题一并查处,先后对30多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党纪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既审查违反党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今年4月,山西省纪委监委建立“4个一”制度,即“一个办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一打规范”(审查措施使用规范)、“一张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一套文书”(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严格规范线索处置、案件查办行为。
“细化了12项调查措施的内涵和使用程序,统一55种常用文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等进行流程再造,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处理问题就更加顺畅。”运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李曾贵说,按照“4个一”的规程操作,使纪委监委内部的执纪与执法各个环节实现了有效协调、顺畅衔接。
山西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监察对象,全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监察对象共计297.52万人,其中非党员对象占18%,比全省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增长18.74%。1至11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42857件,立案14483件,结案13481件,处分13677人,其中组织处理12880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82人,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22人,依法提起公诉225人,法院依法审结60人。
全线打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衔接
2016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对山煤集团原董事长郭海等人立案侦查。2017年2月,山西省公安厅将郭海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移交省监委。省监委核查发现,郭海存在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以及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3月20日,省纪委监委决定成立审查组对郭海进行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这一案子虽然案情复杂,调查中又发现了新的罪名,但由于发挥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等优势,采取了审理提前介入等措施,在监委调查期间,75天完成了全部调查工作,共谈话288人,形成案卷150册,5天完成了审理,在留置期满(90天)前10天移送检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运行衔接顺畅、规范高效。
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山西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法、检、公、司四部门,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以《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牵引,以法、检、公、司各部门工作办法为主体的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十项制度体系。
根据规定,监察机关采取搜查、留置、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由司法执法机关予以配合;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对相关证据和程序审查把关;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监委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请求,可以不予支持,明确留置折抵刑期;司法部门配合做好律师教育管理和司法鉴定工作,等等。
“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山西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郭海案移送司法机关后,我们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程序衔接、律师介入等问题,使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3天内作出逮捕决定、11天就审查提起公诉,律师依照规定进行了会见、阅卷并参与辩护,法院25天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认罪服判不上诉。
截至11月底,山西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25件282人,经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160件219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6件,二审判决7件,有48件51人已判决生效。期间,公安机关配合各级监委办案763件次;司法行政机关向监委推荐司法鉴定机构8次,配合监委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56人次。所办理的案件结果表明,各项程序环节无“堵点”、无“盲区”,监察与司法执法之间衔接有序且制衡有效。
不断查找疏通“纪法”“法法”协调衔接“堵点”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积极推进改革试点的同时,山西省注重总结提升,从制度创设和制度执行等方面不断查找疏通“纪法”“法法”协调衔接“堵点”,在实践——修订——实践的循环往复中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一方面,不断强化内控机制。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前后台”分设,执纪监督室负责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案一授权;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处置问题线索必须经执纪监督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立案审查方案、采取审查措施必须经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审理意见与案件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必须经案件审理协调会议研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严明纪检监察干部“三条禁令”(严禁泄露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工作秘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为涉案人员说情打招呼),严格借用人员管理,切实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另一方面,加强跟踪指导。在办案一线实地检视制度执行情况,并建立周报制度和数据台账,每周研判一次案件办理情况、工作衔接配合数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实践、修订、实践中完善制度并督促落实。
例如,关于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原来制度设计的目的只是为了补充、固定、完善证据。试点发现,还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对被调查人作出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决定;也有利于尽早判断案件是否可能退回监委补充调查,从而为把握律师介入时机提供依据。
因此,将原规定“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终结前,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具体细化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10日前邀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调查终结移送3日前邀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
山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监委已移送的225件案件中,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的有137件,同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平均用时也分别缩短到2.03天和23.5天。试点运行结果表明,制度运行平稳有序,“纪法”“法法”协调衔接全线打通、顺畅高效,效率大幅提升。(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代江兵|山西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