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调查措施。
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之一,一年多来,北京市坚持首善标准,先试先行,全面审慎、积极稳妥使用各项调查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提供了宝贵经验。
全流程制度设计先行,确保调查措施规范使用
北京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学习研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及工作规范,保证各项调查措施依纪依规正确行使。
制定《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搭建程序框架,作为现阶段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规范要求,引导监督执纪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对12项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为调查措施的试用提供制度规范,保证各项措施的使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制定《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模板,按照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研究制定并印发了12项调查措施对应的制式文书,如《谈话/询问/讯问通知书》《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搜查证》《查封通知书》《留置通知书》等30份法律文书,为试用12项调查措施提供文书载体,确保调查措施严谨规范使用。
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确保调查措施全面试用
截至2017年11日22日,全市共使用谈话5902次、讯问894次、询问2290次、查询6536次、冻结112次、调取3955次、查封10次、扣押198次、搜查57次、勘验检查15次,鉴定19次、留置5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6人。采取技术侦察措施8人次;边控17批次90人,解除边控2批次2人;限制出境21批次79人,撤销10批次20人。目前,市区监委均有留置案件,对12项调查措施均已完成试用。
能试尽试,北京市以通州区查办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为范本,全程跟踪指导,对各项调查措施积极进行试用。
12项调查措施中,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使用中要求严格根据办案需要,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查询、调取范围经领导审核,不随意扩大,不随意缩小。另外,结合执纪监督室与执纪审查室分设的现实,根据监督执纪工作需要,赋予执纪监督室谈话措施的使用权。
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较为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系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例如,房山区监委在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调查过程中,对于某及家庭成员15处房产中13处进行了查封;怀柔区监委根据办案需要对某涉案房产进行了勘验检查。询问、讯问女性时,需有女办案人员在场;开展搜查工作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执行搜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查封、扣押、搜查过程中,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等。通过实践运用,验证了各项调查措施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使用效能及具体需求,符合调查工作实际。
在办案中注重精打组合拳、形成措施合力。职务犯罪调查是个系统工程,既要利用留置措施防止被调查人有串供等妨碍调查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获取被调查人的言词供述,又要在留置的规定时限,最大限度地运用其他调查措施,开展外围取证工作,这就要求在调查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组合使用调查措施,形成措施合力,从而有效地查清事实。丰台区监委调查郑某涉嫌受贿案中,调查组下设外调组、讯问组、资料组等若干分组,兵分各路,外调组在外围调查中根据实践需要,精打查封、扣押、搜查、鉴定等组合拳,讯问组在留置场所灵活运用谈心谈话和询问讯问组合拳,做到留置场所内外的调查人员互相配合,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达到供证结合,以证促供,形成调查措施的运用合力,高效推进职务犯罪调查工作。
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确保留置措施有效使用
针对留置这一全新的调查措施,北京市更加注重实践积累和方法探讨,就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重点研究,坚持少用、慎用、用准、用好的原则,确保留置措施依纪依规准确适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截至目前,北京市两级监委共对55人采取留置措施,市监委机关留置7人、区监委留置48人。
具体执行中,实践了留置案件办理全流程。目前采取留置措施55人,已移送检察机关36人,法院已完成宣判8人。留置平均用时58.5天,较2016年“两规”缩短20.2天;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7天、16天;通州区办理的全市第一例留置案件,从4月7日采取留置措施到5月5日解除留置措施,用短短28天的时间顺利办结,从初核到判决也仅66天。同时,西城、朝阳等区监委探索了未留置案件直诉办理模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9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采取不经留置直接移送,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置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全方位加强审批监管,确保调查措施安全使用
北京市对12种调查措施的启动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如谈话要制作《谈话通知书》,与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和安全预案一并按程序审批。与被调查人谈话报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与涉案的其他人员谈话的,报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被谈话人员属于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还应当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其中,被谈话人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他调查措施也规定了详尽的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讯问(询问)等重要环节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同时,看守所看管被留置人员,坚持严格控制与安全看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
全机制进行协作配合,确保调查措施高效使用
加强纪委监委内部配合。在初核阶段,及时启动“双立案”机制,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提高办事效率;案件调查结束前,执纪审查部门商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被调查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做到挺纪在前。
加强与相关政法单位的外部配合。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协作配合工作规则》,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配合,明确纪法衔接程序规范,确保各个办案环节高效顺畅推进。如立案调查阶段,需要公安机关配合采取搜查、询问、调取、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的,执纪审查人员可出具工作证件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文书,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完成对证据标准、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审查对接,案件审理部门将《起诉意见书》、卷宗材料、同步录像光盘移送区检察院监督管理部,检察院制作《决定审查报告》《案件审查决定书》,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审判阶段,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对接,提前完善证据链条,补充证据瑕疵,便于法院提前了解案情,有利于快立案、快判决。(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郭兴|北京市纪委 段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