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于2017年11月13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第20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
回顾2016年9月7日第19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纪念峰会发表的联合声明。各方承诺加强对话和合作,应对共同的安全问题,包括应对跨国威胁和其他非传统安全挑战,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重申《东盟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共同体蓝图2025》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有助于东盟建立廉洁和反对腐败的文化并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纳入东盟共同体的政策和实践之中;通过与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东盟利益相关方积极合作以改善良政、透明度及反应迅速的监管体制;通过提高经济透明度和负责、专业、高效、有效的公共服务水平为良政提供保障;
意识到中国及东盟国家之间日益密切的经贸、资金及人员往来带来的潜在跨国腐败风险;
强调包括贿赂、贪污和挪用在内的腐败属于共同挑战,如放任不管将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妨碍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
承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反腐败专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认为其为各国加强反腐败合作提供了框架;
注意到本地区各国为反腐败付出的努力和共同行动取得的积极成果,包括2004年建立东南亚国家反腐败联盟及其2017年成为东盟正式机构以及2016年11月2日中国和国际反腐败学院在云南共同举办的反腐败研讨班等;
努力将反腐败纳入本地区合作内容,充实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内涵;
尊重文化差异,强调加强中国-东盟有效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包括用实际行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本地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我们根据中国和东盟各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国际法义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谅解:
一、通过加强执法合作,促进反腐败合作与援助。
二、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引渡、双边司法协助、追回腐败资产和犯罪所得等方面规定的义务,加强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合作与援助;
三、促进各国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就道德、价值观、良政和廉洁文化交流看法,促进公私领域反腐败活动及落实本国预防和打击腐败相关立法和规定;
四、鼓励中国和东盟各国金融情报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就收集、分析和分享潜在的腐败相关洗钱行为信息开展合作;
五、加强能力建设合作,提高预防及侦查腐败相关洗钱案件效率,为各领域反腐败官员提供专门的培训项目,例如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就反腐败行动和监控腐败资产流向等提供技术援助。
六、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组等国际法律文书和多边机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基于上述文书和机制的宣言和决议的有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推动务实合作。
七、鉴于证人对查找腐败分子及就腐败案件提起诉讼发挥的重要作用,适时建立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
八、鼓励东南亚国家反腐败联盟加强地区和国内反腐败合作。
九、鼓励政府、企业、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团体、媒体、研究机构和智库等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采取有力措施和联合行动配合全球反腐败斗争,消除大规模腐败在本地区内外产生的破坏性影响。
十、推动举办更多的反腐败研讨班、对话和会议,就如何有效打击和消除腐败开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