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有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甚至有人觉得,这不是“儿子”管“老子”吗?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重要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改革要求,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里有一个重点,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据此,监察法草案将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