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管住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必须严肃执纪,强化问责,动辄则咎,用立起来的纪律撑起法官、检察官的“铮铮铁骨”,提高他们抵抗“权力干扰”的能力;用严起来的问责拉起干预司法的“警戒线”,让领导干部在司法面前安分守己。
全面依法治国,无疑是这个时代的强音。唱响这一强音,必须认真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的人治思维和长官意识。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了政策“红线”,在权与法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不仅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还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不时显露狰狞的权力,就像一只“隐形”之手,肆意摆弄公平正义的天平。而由此衍生的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冤假错案,更是让群众深恶痛绝。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此次出台《规定》,正是通过创新制度、加强监管,制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规定》不仅明确了“全程留痕”的记录制度,而且规定了通报以及必要时的公开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进行责任追究。可以说,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层层递进,织密了预防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笼子。
制度已经建立,关键在于执行,而执行的重中之重在于问责。对领导干部而言,不干预司法是纪律;对司法人员而言,如实记录也是纪律。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管住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必须严肃执纪,强化问责,动辄则咎,用立起来的纪律撑起法官、检察官的“铮铮铁骨”,提高他们抵抗“权力干扰”的能力;用严起来的问责拉起干预司法的“警戒线”,让领导干部在司法面前安分守己。
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在全面从严治党上升为战略布局、纪律建设逐渐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日趋常态化的今天,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心存敬畏、尊崇法治,自觉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否则,不仅法律不允许,挺在法律前面的纪律更不允许。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