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成立监察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三省市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解决职能交叉重叠、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赋予谈话、询问、留置等调查权限。
试点地区表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大胆改革创新,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设立市区县监察委员会相关工作,为在全国推开积累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