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乡(镇)各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乡(镇)纪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近日,沧源县纪委制定下发了《沧源佤族自治县乡(镇)纪委履行资金监督职责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实行“四项制度”,即实行资金(物资)拨入备案制度,乡(镇)财政所及其它相关站所要在资金或物资拨入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资金(物资)拨入备案表》,向同级纪委备案;实行资金(物资)发放使用备案制度,乡(镇)财政所及其它相关站所要在资金或物资发放使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资金(物资)发放使用备案表》,向同级纪委备案;实行资金(物资)发放使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各乡(镇)纪委必须根据备案情况,填写《资金(物资)发放使用监督检查表》,建立对各类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台账,每类资金独立建账;实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各乡(镇)纪委在资金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纪或可能违纪问题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要向县纪委报告。
《办法》要求,乡(镇)纪委每半年对资金(物资)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上报县纪委,加强对辖区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将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延伸至各村(社区)。对玩忽职守、敷衍应付、工作不实的,严肃追究乡(镇)纪委有关人员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资金监督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徐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