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自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以来,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断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逐步实现了监督的全覆盖,推进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2017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累计报告“三重一大”事项49件次,其中,涉及重大决策决定事项内容21项、重要人事安排事项内容18项、重大项目实施事项内容6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内容4项。
事前监督突显关口前移,明晰权责
针对决策不够透明、程序不严、责任不清等问题,严把决策关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报告范围和程序规定,确保监督提前把脉、有章可循。
明确报告责任主体。各乡镇、县属各单位为“三重一大”事项报告主体,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此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村(社区)或股室、站所等履行监管职责。以文件形式明确报告事项范围、报告内容、报告方式等,县纪委监察局代表县委、县政府受理各单位的重大决策决定事项、重要人事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实施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三重一大”事项报告。
严格决策程序规定。实行“三议三督三公开”工作法,按照部门承办提议、社会听证评议、全委会(常委会或班子会)决议的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确保“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各单位作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后,必须第一时间在会前书面报告联系本单位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相关议题和讨论研究所涉及的方案、安排意见、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便于审核、监察。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接到报告后,及时告知县纪委,由县纪委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事中监督突出深入现场,严格程序
为有效解决对“进行中”监督掉链子的问题,石屏县扣准“事中监督”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力量,严格程序执行,努力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延伸覆盖。
各乡镇、各单位列入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在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时,各单位或乡镇邀请联系本单位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参加会议,接受决策程序监督。纪委、监察部门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决策及时提出意见、责令迅速纠正,并及时向县纪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表决时,参会人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弃权。严格实行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末位表态制。投票表决需获得到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能通过。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必须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未核实的决策事项,一律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进行会议表决。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或形成决议。
事后监督突出结果公开,快查快办
决策组织实施完毕,继续跟踪问效,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责任,保障决策落实质量。
报告时限抢在“第一时间”。作出决策后,各乡镇、县属各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将决策情况报告表和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式两份报联系本单位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最长不得超过决策后三日内。决策结果宜于公开的,经批准,第一时间通过公开栏、电视、手机、网络等渠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决策执行过程中有调整变动的,第一时间报告调整变动的原因及变更决策的程序。
监督检查突出“抓长抓细”。纪工委监察分局查收“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后,向县纪委报送一份备案备查。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查相结合、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逐步建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三重一大”事项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在县纪委全会、乡镇(部门)年会上报告,班子成员将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形成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重在“严查严惩”。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迟报、漏报的,干扰或阻挠如实报告或请示的,由县纪委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对在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规避监督,或违反相关纪律要求,不按决策执行,导致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甚至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司法机关处理。(洪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