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树立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机关形象,近日,嵩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嵩明县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及工作日全面禁酒的规定(试行)》(嵩办通〔2017〕7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嵩明全县范围内公务活动及工作日内,一律禁止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规定》一共十条,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适用。二是对禁止饮酒的具体要求作了界定:全县范围内公务活动及工作日内,一律禁止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对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等,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禁止购买高档白酒)、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审批;在工作日(含值班和执行公务等)一律不准饮酒。三是明确了落实和监督《规定》执行的责任。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按照《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充分认识禁酒规定的重要性,严明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织严织密制度的笼子;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予以通报曝光。(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