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34人因违纪不予发放基础奖

发布时间:2017-10-23 10:24:43   来源:普洱市纪委

澜沧县纪检监察机关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严格把好绩效考核月考评工作监督关,坚决防止不符合政策的违纪人员领取基础奖。

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澜沧县绩效考核月考评工作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单位严格按照月考核办理时间及流程,提交本乡镇、本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再由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统筹协调,严格审核审批考核结果。

明确廉政审查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澜沧县纪委监察局按照“经审查后,免予刑事处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等次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等次处分的,期间不予发放基础奖;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人员,期间不予发放基础奖,经审查后,纪检监察部门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只给予警告处分的,基础奖可以补发。”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三个纪检监察室和相关分管领导层层把关审核,将近五年的案件审查数据及正在立案审查案件收集整理、认真研判,并依据政策逐一审核,列出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名单和受处分时限。

规范审核意见回复。审核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每月一次定期审核,每次审核由两名人员共同负责的要求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绩效考核月考评,根据列出的名单和受处分时限,逐一审核把关,对因违纪绩效考核月考评“不合格”和“不定等次”的人员不遮掩、不包庇,把好监督审核关口,确保绩效考核月考评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据悉,9月份共审核160余家乡镇部门单位,包括自筹奖励资金的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内,其中,24人受党政纪处分,被评定为“不合格”,10人正在被县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审查,确定为“不定等次”,不予发放基础奖。(何应萍  李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