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坚决落实,景洪市出台《关于市级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市级领导廉洁自律意识。
《意见》指出,市级领导要自觉尊崇党章,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切实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强化党内监督,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意见》强调,市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相关规定,严禁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有关规定,不得超面积使用、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在办理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应将办公用房腾退归还原单位。严格执行津贴补贴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规决定发放和领取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意见》要求,市级领导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严禁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严禁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禁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和银行卡、购物卡、消费卡及各类会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出入私人会所。
《意见》还要求,市级领导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人事安排。
《意见》从党的组织人事纪律、行使职权、公务接待、执行津贴补贴相关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细化市级领导加强廉洁自律的各项具体内容,多层面、全方位织密廉洁自律网,积极构建景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周书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