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覆盖村(社区)干部

发布时间:2017-07-13 07:29:21   来源:临沧市纪委

日前,耿马县出台“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办法具体对16种不作为、16种乱作为情形分别进行界定,并明确六种责任追究方式。即:责令整改。对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公开道歉,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岗位调整。对情节比较严重的,或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科级干部“先停职、后处理”,由县委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委研究确定;股级干部“先免职、后调整”;一般工作人员按照“先停职、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因不作为、乱作为被岗位调整的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年度奖励工资,一年内不予提拔;停职检查。对情节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 、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查处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责令辞职。对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袒护应追究责任的行为,或者干扰、阻碍调查的;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责任,上推下卸,逃避追究的;被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对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刘龙云  字文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