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出台《云龙县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明确11项容错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04 08:01:22   来源:大理州纪委

近日,云龙县制定出台《云龙县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认定机关、容错的程序、结果运用以及保障机制作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中,处于公心,结合实际,勇于改革创新,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法律法规没有命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积极主动作为,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等11项容错的情形。

《办法》明确要建立纠错保护机制。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应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纠错的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管,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纠错的监督责任,应当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性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和组织处理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抓好整改落实。(魏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