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惩治村(居)组干部“微腐败”出实招

发布时间:2017-06-24 10:45:49   来源:文山州纪委

为整治村(居)民小组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害集体益,私自出售(租)、变卖、侵占集体资源、资产,或者侵占集体资金等情况,丘北县成立了由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农科局配合的综合协调联合处置机构,出台了丘北县村(居)民小组干部侵害集体利益突出问题处置办法。充分发挥纪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解决涉农信访突出问题,盯住“微权利”,惩治“微腐败”。

被反映人是党员身份的,乡(镇)纪委直接按信访线索处置程序办理。被反映人不是党员身份的,乡(镇)纪委组织乡财政所、农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信访举报内容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30日内报县纪委信访室。

经调查核实,若村(居)民小组干部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租)、变卖、侵占集体资源、资产,或者挪用集体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涉案资金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是党员身份的,由乡(镇)纪委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理后移送公安经侦部门办理。非党员身份的,直接移送公安经侦部门办理。

涉案资金达不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是党员身份的,由乡(镇)纪委调查组责令其退赔,并由乡(镇)纪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拒不退赔的,由乡(镇)纪委向问题发生地村委会(社区)建议,按法定程序对其撤换,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小组领导班子,由新班子对其侵占、挪用行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已离任的由现任村小组班子起诉。(邵一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