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确保全县按期脱贫摘帽,近日,镇沅县制定出台《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从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容错免责、问责程序、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
《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攻坚责任的县级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乡(镇)党委、政府和各中心、站(所)及其干部职工。主要针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慢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乡(镇)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问责。一是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未深入村组调研,未制定精准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或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未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扶贫工作制度和规定的;乡(镇)包村、挂组干部未按要求履行驻村工作组成员职责,工作人员到贫困村帮扶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驻点帮扶贫困户,或工作不在状态、不为民办实事,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二是未开展调查研究,对所负责的脱贫攻坚任务底数不清、职责不明、措施不具体、推进不力,未按要求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未认真听取贫困户意见,制订的贫困村帮扶规划、贫困户帮扶计划不切实际,帮扶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未严格按照 “五个一批”要求落实具体脱贫攻坚措施的;未实施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工作的;三是未对本乡(镇)所有贫困对象的识别、分类、施策、管理进行的严格审核把关,对象识别不准,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数字脱贫”、“统计脱贫”、“被脱贫”现象的;四是未通过横幅、标语、群众会、家庭会等形式宣传各项精准扶贫政策,未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严重的;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矛盾,导致贫困户及群众闹访、缠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五是未抓好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工作,未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未保证贫困户知情权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私分资金和物资的,造成资金流失、项目管理混乱的;六是未做好“痕迹”管理,未建立贫困户明白卡、扶持政策、账本管理、扶贫项目资金、驻村帮扶等台账,未整理归档各项脱贫攻坚资料或者相关工作档案资料不完善的;七是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未能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或在规定时限未能实现脱贫目标的;八是在上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对上级明察暗访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纠错的;九是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同时,《办法》还明确,县级部门、部门领导及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未组织单位干部职工深入结对扶贫村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村情民意,参与帮扶村制定脱贫攻坚年度计划,未与乡(镇)、村、贫困户会商制定贫困户脱贫计划等8种情形的给予问责。
此前,镇沅县已制定出台《脱贫攻坚专项纪律督查工作方案》,共开展督查9次,提出整改意见建议56条,问责2人,通报上级主管部门3人,对测评考核末尾的10名驻村工作队员进行诫勉谈话,约谈相关部门主要领导30人次,有力促进了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今后,镇沅县将依照《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坚决清除“梗阻”环节,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全力保障全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王应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