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全县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旗帜鲜明地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勇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干事创业环境,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近日,麻栗坡县出台《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合理容错纠错的适用范围、原则、条件和情形、程序、结果运用、及时纠错、澄清保护、职责分工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容错纠错是对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规定,容错必须同时具备6个条件: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等,可以申请容错。但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理,不予容错免责;对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不予容错免责。
《办法》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属县管干部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县委研究决定,作出认定意见;属一般干部的,可直接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该《办法》的出台,在组织上、机制上保护了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允许干部锐意创新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给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吃下一颗“定心丸”,上一个“意外险”,打造了宽松环境,激发领导干部改革创新的热情,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推进改革,心无旁骛从事创新。( 冯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