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把严明脱贫攻坚纪律作为第一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以常态化开展专项纪律检查,切实转变基层干部作风,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以强化督促检查促作风转变。该县把专项纪律作风督查作为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手段,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重点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分工职责、各扶贫单位履行包扶责任以及第一书记和包扶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紧紧围绕年度脱贫目标任务,在督导检查作风建设中,对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协调精准发力,实现脱贫攻坚工作常态化管理。2017年以来,实现全县13个乡镇专项督查全覆盖,重点督查了64个行政村、25个县级责任单位,共走访调查298个自然村、92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层层压实责任促履职尽责。建立“县级落实、乡村实施”管理体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通过开展扶贫领域专项纪律检查、扶贫资金效益发挥专项督查、扶贫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成效督查等形式,层层传导压力,将脱贫攻坚责任不断夯实。以扶贫领域问题为导向,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先后制定出台《红河县脱贫攻坚常态化跟踪督查工作方案》《红河县开展扶贫开发攻坚战责任落实纪律检查工作方案》《红河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等制度,按照一线发现问题、一线督促检查、一线指导落实“一线工作法”和“定目标、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落实”“五定工作法”,不断强化脱贫攻坚清单化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对在履职中出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帮扶措施不够有效、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资金监管使用不规范等人和事严肃追责问责。
以实施绩效考核促工作落实。重点考核脱贫攻坚(精准扶贫、县域扶贫)和综合保障两大类,考核指标涉及年度减贫任务、精准识别、易地搬迁、转移就业、发展教育、低保兜底、医疗保险和救助、金融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危旧房改造、生态保护及产业增加值、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收入等。实行脱贫工作成效靠前奖励、靠后追责,对脱贫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责任人,采取通报、约谈、问责、召回等方式进行追责,切实保障扶贫政策和工作落实,确保脱贫攻坚取得实效。今年以来,先后对7个乡镇4名干部因脱贫攻坚工作履职不到位向全县通报,对9名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对3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瞿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