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出台脱贫攻坚督查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打通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17-03-04 17:36:50   来源:文山州纪委

为坚决杜绝“假脱贫”“被脱贫”和“数字脱贫”,及存在失职渎职、贪占挪用扶贫资金等现象,富宁县结合实际,出台脱贫攻坚督查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再监督作用,助推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系列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努力打通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

《办法》明确,脱贫攻坚督查巡察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进村入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开展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工作汇报,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和群众举报、随机访、暗访或回访等形式进行。坚决坚决反对形式主义,确保如期高标准完成脱贫任务。此外,在采取上述方式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专项调研、随机暗访、问卷考核和典型剖析等特定方式展开。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减贫任务完成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对口帮扶、“挂包帮”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

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指定由县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的重点内容包括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怕担责、不担当,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和违反贫困县约束机制等问题。

《办法》强调,督查情况由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作为对县、乡两级扶贫攻坚成效考核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行脱贫攻坚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情况好的乡(镇)和单位,由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巡察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严肃处理。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将督查巡察处理意见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做到奖惩分明。(杨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