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县结合实际,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完善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相关制度。
进一步明确规范对象。规定对象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宴请规模总数严格控制在40桌以内;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多地点、多时间、分批分期等方式宴请;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规定对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进一步规范报备程序。规定对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相关承诺。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乡科级副职(实职)及以上的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他规定对象向本单位纪委(纪检组)报告备案,若本单位没有设立纪委(纪检组)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婚嫁事宜应提前7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规定对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该县指出,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规定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规定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1人(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做出书面检查;年内发现2人(次)以上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瞿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