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带病评先”,近年来,龙陵县认真贯彻落实《龙陵县廉政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层层把关,确保公道用人、清廉用人,着力选拔出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的好干部。
根据规定,各级各部门在研究推荐拟重用、提拔人选和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时,必须就单位和个人的廉政情况充分听取同级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意见。由县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信访室、纪检监察一室、二室、三室、案审室、案管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九室联审”,严把责任审查、举报审查、执纪审查、处分审查、问责审查、纠风审查“六关”,并出具审查情况报告,对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严格审查、严格筛选。
对审查单位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信访举报件初步核实,正在立案调查,受到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政纪处分尚未解除,个人被问责,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形的,都要提出审查意见,为征求意见部门提供选拔任用或评先表彰的依据。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在征求纪委、检察院等部门意见时,对相关单位把关不严的,没有如实反映或刻意隐瞒审查对象情况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廉政审查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2016年,龙陵县共对单位247个次,干部职工1508人次进行了廉政审查,其中,乡科级领导干部1238人次。审查中发现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单位21个次,有违反党风廉政情况科级领导77人次,一般干部职工5人次。(马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