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纪委通报8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18 10:37:12   来源:楚雄州纪委

近日,楚雄州纪委通报了八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分别是:

1.楚雄市东华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徐凡丁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自筹资金问题。2012年4月至2016年9月,徐凡丁在担任东华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收取、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自筹资金的工作便利,挪用2015年、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自筹资金共计661870元,用于个人家庭购房等开支。2017年4月24日,东华镇政府给予徐凡丁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楚雄市西舍路镇清水河村党总支原副书记李文信拖欠群众低保金等问题。2014年4月,西舍路镇民政办先后将低保户鲁发林2014年二、三季度低保金共计2052元打入李文信个人账户,要求其予以转兑,但李文信直至2016年12月4日才予以兑付。2014年,李文信在保管已故村民李学玉养老保险存折期间,先后三次从该存折上取款共计1400元归自己使用,直至2016年11月楚雄市审计局对西舍路镇介入审计调查时,李文信才将1400元缴入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2017年7月21日,西舍路镇党委给予李文信党内警告处分。

3.姚安县弥兴镇小苴村党总支原书记徐达义违反程序规定错评、漏评贫困户等问题。2013年4月至2017年5月,徐达义在担任小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为村民申报低保、危房改造指标等过程中,先后9次违规收受多名村民现金共计20200元;私分村委会抗旱增蓄补助结余资金15000元,其个人分得5200元;在直播卫星户户通工作中,违规侵占村委会集体资金40200元;在小苴行政村产业扶持能繁母猪项目中,优亲厚友,违规发放能繁母猪给亲属;在2016年小苴村扶贫攻坚贫困户评议评定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错评贫困户3户,漏评贫困户21户。2017年7月24日,弥兴镇党委给予徐达义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大姚县金碧镇钟秀村党委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王禄邦侵害群众利益问题。2010年3月至2015年6月,王禄邦在担任钟秀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救灾救济粮12000公斤,出售获利40500元并私分,其个人分得3500元;骗取60岁以上老人养老保险金69191元并私分,其个人分得47100元;以虚列支出等手段骗取、贪污村委会资金39000元;收受、索取服务对象及工程建设老板现金共计86858元。2016年7月20日,金碧镇党委给予王禄邦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大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处级职级待遇干部万荣良违纪问题。2017年3月6日,万荣良被任命为大姚县湾碧乡高坪子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兼任该村工作队队长,但万荣良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到高坪子村开展工作。2017年6月8日大姚县委要求其执行组织决定,直到6月20日组织开展调查后,万荣良仍未执行组织决定,未到高坪子村委会开展驻村扶贫工作。2017年7月2日,大姚县纪委给予万荣良党内警告处分。

6.元谋县元马镇乐甫村委会岳家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罗加旗挪用低保金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罗加旗在担任岳家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期间,不严格执行低保评审程序,组织召开党员会议作出与国家低保政策相违背的“土政策”,对低保金进行重新分配使用。2015至2016年间,将已经发放给岳家村低保户的低保金收回16400元,分给未被评为低保对象的其他村民以及支付“三农”保险和村文艺队演出经费。2017年6月21日,元马镇党委给予罗加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武定县猫街镇保家村民小组党支部原书记、村民小组长李有平向农户收受、索取资金问题。2012年3月至2016年12月,李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扶贫整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和农村低保发放、农村产业发展扶贫资金兑现等过程中,以为群众出力和到上级政府为群众协调办事为名,收受、索取19户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现金共计9340元。2017年6月28日,武定县纪委给予李有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8.武定县高桥镇己梯村委会向阳村民小组一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胡志学,向阳村民小组二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李加平在落实扶贫政策中分配不公;己梯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李玉学和高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段春成履职不到位问题。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胡志学、李加平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定过程中优亲厚友,将不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亲属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李玉学、段春成在参与村、组评议贫困户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被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7月27日,武定县纪委分别给予胡志学、李加平、李玉学、段春成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