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深入推进省工商局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省工商局党组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印发了《中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试行)》,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主体。省工商局党组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主体。党组书记为省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了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主要包括传达学习、谋划部署、组织推动、教育管理、监督提醒、听取汇报、检查考核、示范引领等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量化标准。一是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明晰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二是责任人应当在职责范围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细化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党组书记每年与党组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成员每年与分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本部门党员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三是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党组书记每年为机关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党组成员每年为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不少于2次;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充分运用“三会一课”,适时开展讲廉政党课活动,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是责任人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了解其廉政勤政情况,及时提醒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存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群众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党组书记每年与党组成员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党组成员每年与分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与本部门党员干部适时进行谈心谈话,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机关纪委报告;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和平职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由纪检组长、机关纪委书记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五是责任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党组书记每半年听取1次党组成员和机关纪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适时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党组成员每年听取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适时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每季度分析研究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责任人听取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有记录,建立台帐备查。六是党组成员每年应当带队开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具体要求和奖惩措施。责任人要带头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评议和考核内容。一是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到位,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作为责任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二是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对上级党委、纪委和省工商局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职责范围的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三是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张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