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省民宗委纪检组制定出具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9 07:30:05   来源:省纪委驻省民宗委纪检组

近日,驻省宗委纪检组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驻委纪检组出具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坚持“简便、易行、管用”原则,把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与省民族宗教委实际相结合,把习惯性做法与监督执纪新规则相衔接。《办法》共10条,明确了出具领导干部廉洁情况的主要依据、出具对象、坚持原则、程序方法,突出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要按照干部监督权限,明确驻委纪检组主要负责出具委管处级干部廉洁情况回复意见,科级及以下干部廉洁情况回复意见由机关纪委出具,并报驻委纪检组备案。根据工作需要,驻委纪检组可以对科级干部的廉洁情况进行审查。省民宗委党组在干部动议、酝酿、推荐、考察、公示、任用等环节,应与驻委纪检组沟通情况、听取意见。突出在动议酝酿阶段的监督,实现廉洁审查“关口”前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驻委纪检组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做好干部廉洁审查工作。廉洁审查主要包括干部受党政纪处分情况、来信来访和举报情况、平时廉洁自律表现情况。要在全面查核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加强分析研判,由组务会议研究决定回复意见。(陈永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