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指一算,我从事纪律审查工作已三年有余,虽算不上“老兵”,但也不再是“菜鸟”。但最近发生的一件小事,让我又不自信起来。
那天吃过早饭刚进办公室,就接到室主任安排的工作任务:与审查对象进行谈话,核对违纪事实。于我而言,面对面与当事人谈话是审理案件的必要环节,这样的谈话已参加过多次,于是自信满满地拿起了电话。
“喂?”电话接通了。“您好,我是县纪委审理室的小李,您因涉嫌违纪被县纪委立案审查,现在调查工作已经结束,进入审理程序,我们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再次核对违纪事实。请问您今天有空吗?”
“上次你们调查人员已经找我问清楚了,而且我也在所有的材料上签了字,还有什么好核对的。就这么一件小事,三番五次的找我,没有必要,这不是‘找事’么!”当事人愤怒的声音传来,吓得我一颤。
“您好,请您不要误会,我们找您来是为您好。按照工作程序,我们审理室需要就调查组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和您核对事实,听取您的意见,请您理解并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依然耐心地解释着。
“就这么个小事,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你们纪委干部不去抓贪官污吏,盯着我这点小事不放,是不是闲的慌,没事找事,我没时间!”嘟嘟嘟……盲音传来,电话被挂断了。
明明是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却被人说成是没事找事,我们的工作就这么不被人理解吗?难道审理工作中的与当事人见面再次核对违纪事实真的是多此一举,是当事人口中的形式主义吗?我心里犯起了嘀咕,便向室主任发起牢骚:“我们在审理工作中再核对认定一次违纪事实材料真的有必要吗?尤其是这种案情相对简单的案子,当事人已经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了字,公安机关也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我们是不是可以忽略这个环节呢?”
此时,主任放下手里的工作,对我语重心长地说道:“开展审理谈话,是为了增加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案子的大小,我们都应该坚持谈话。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审理谈话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再次审查,听取违纪人员对案件调查过程的意见,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其次,审理谈话可以保证受处分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充分给予受处分人员发表意见的机会。通过听取受处分人员对违纪事实的申辩,对合理的陈述、申辩和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我们还可以通过审理谈话来帮助违纪人员改正错误,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正面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利用政策进行帮助和教育。这才是我们开展谈话的真正意义所在。”
听了室主任的一席话,我豁然开朗,也明白了审理工作的真正意义所在。我们的工作不仅是为了提升案件质量,也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受处分人的权益。既然这么重要,就算是不被理解,我都该坚持。我又一次信心满满,拨通了当事人的电话……(石林县纪委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