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11-18 15:34:55   来源:普洱市纪委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11月发布、2010年11月重新修订的一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以《规定》作为指挥棒和总抓手,不断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和推动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齐打,制度笼子越编越细、越扎越紧,惩防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理念深入人心,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充满信心。但是,就责任制落实本身来看,多年的实践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或缺陷。比如,考评措施僵化,体制创新不足,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等。能否创新突破,建立一个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和目前的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制度形成一个闭环,综合内部和外部两个评价结果,让考核评价更加科学、准确、有效,助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值得思考研究。

一、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做法及存在问题

(一)基本做法。党委常委或班子成员带队,分组对下级部门单位进行年终考核,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听取班子领导述廉述责、民主测评、查看台账资料、个别走访询问、延伸部分单位部门查看和听取意见,汇总情况并在班子一定范围内通报,最后,考核组综合评定考核分值、等级,报党委(党组)审定,发文通报,兑现奖惩。这是一套完整又严谨的党内专门监督考核评价办法,抓住了“牛鼻子”,盯紧了要害核心,压实了主体责任。

(二)存在问题。一是作为一个内部监督考核机制,评价范围狭窄,评价主体单一,没有完全反映民意。考评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出一个地方党风政风情况,也没有充分暴露广大群众对当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态度。二是考核评价指标设置过于主观,缺乏灵活性、针对性,不能公平公正反映出班子及领导个人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真实情况,考核中过多强调有无签订责任书、资料台账齐不齐全、有无及时报送材料等。对履职过程的真实、有效、公开、公正考评被忽视了。三是考核评价模式一成不变,呆板教条,流于形式,有时还助长了下级刻板应付、弄虚作假的歪风。四是考核结果应用不够。一方面随意“权重”“平衡”,不尊重考核组考评结果,评价失去最基本意义;另一方面对考核结果在综合目标考评运用上“权重”较低,无法与经济发展指标相比,导向出现偏差。

二、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拓宽评价渠道,增加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涵盖国家机关内部、外部各个阶层、各个领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主体多了渠道宽了,评价自然更客观公正。

有利于倾听民声、反映民意。由第三方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考核评价,从根本上改变了单一评价、内部评价的权重分量,破解了“内部自我评价”主体单一、指标主观、模式固定、方法呆板、成果公平公正不够的困境和难题,凸显民意回归。

有利于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公权执行。社会评价的最终目的要落在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工作满不满意上,而每一个履行不同职能的部门以及干部职工都代表着党和政府。当前,老百姓对“打虎”拍手称快,但老百姓更关注的还是身边的“苍蝇”“蚊子”及各种“微腐败”,各种歪风邪气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这些群众的真实感受是不会在一年一度上级考核下级的痕迹材料、档案台账中查阅得到的,广大群众也听不到领导的述责述廉。在群众眼里,代表党和政府的不仅仅是几个述职述廉的领导,而是所有和他们接触的国家公职人员。把考核评价的权利交还广大群众,才能听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真实声音,也才能让广大群众在正风反腐中切实感受到身边变化,体会到全面从严治党成果。

三、如何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应紧扣“评谁”“谁评”“评什么”“怎么评”四个关键要素展开。

第一,评谁。一是《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参照执行的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一群体人数不多,但处于各个层级的权力顶峰,承担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组织、协调、保障作用,应为评价的重点人群;二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率领、管理下的所有公职人员,他们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群体庞大,是党和政府直接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感知社会的神经末梢、组织细胞,是评价不可忽视的群体;三是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等群体,他们同样人数较多,从群众中直接产生,掌握群众需求,熟悉上级政策,起承上启下作用,是“微腐败”“苍蝇、蚊子”最易滋生的一类群体,群众感受最直接;四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国有企业等授权委托履行服务职能的人员,他们同样代表着党和政府形象。以上四类人员,总体上执行国家公权力,履行着推动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职能,必然要成为全社会考核评价的对象。

第二,谁评。即评价主体,区别于目前开展的“上级评下级”“内部评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这里的“谁”,指的就是除上述“四类”人员(内部)外的所有党员和群众(外部)。他们才是参与第三方组织的社会评价的主体人群,数量占据着绝大多数。绝大多数参与了,才会形成被服务者评述服务者的局面,变“面对面评价”为“背靠背评价”。

第三,评什么。指标体系怎么量化,评价范围有哪些等。被评价对象分布在各行各业,种类、岗位、职能各不相同,服务群众的影响面也不一样,用普通群众的眼光去评价他们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履行到不到位显然行不通。广大群众评价时不会管你有没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有没有开会研究层层落实,有没有台账资料等,靠的完全是体会和亲身感受。比如办事公不公道、态度好不好、自己利益有没有受到损害、困难有没有人解决等等。“评什么”的要素设置就应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普遍认知,这样才能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参与评价。一方面问题设置要具体、直观、有针对性,另一方面方便群众理解和回答。另外,还要考虑不同的岗位特性,比如:区分出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的窗口行业,区分出具有行政许可资格的单位部门,区分出机关履行内勤、内务的单位部门,区分出执纪执法单位部门等。科学合理的设置评价内容,评价结果才会服众,更加客观公正。

第四,怎么评。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社会评价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管理机制。一是要建立一个领导组织,设立一套兼职的工作班子,作为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第三方的机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局;二是依托非政府组织或其它独立统计机构,成立社会评价中心,形成第三方;三是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按照领导小组(委托方)的要求,具体负责社会调查的设计、统计工作,并对调查收集的数据作初步的分析汇总,保证调查结果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四是第三方组织评价应区分出不同类型单位、部门的职能职责,按委托方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来设计调查的范围、内容、方式、进度等;五是第三方组织调查测评可根据部门特点作常年的分片区、分层次、分重点进行,不受时间影响。

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应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应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搞好组织协调。

(二)建立与第三方的管理合作机制,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制定工作、组织、保密等制度,保障双方合作依法依规进行。

(三)确保第三方开展社会评价的相对独立性,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反映民意。

(四)确保成果运用。社会评价成果要和内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果进行综合运用,合理权重,得出党风政风建设的最终评价,兑现奖惩,整改提高,推动工作。(普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纪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