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股所级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9-06 07:44:12   来源:临沧市纪委

近年来,股所级部门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突出,类型复杂、形式多样、涉及面广,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生、扶贫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套取挪用等经济类案件较为集中,应引起重视。2013年以来,凤庆县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股所级部门负责人52 人,占查处党员干部总量220人的24%,给予党纪政纪重处分24人,其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取消录用资格4人,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达900多万元。

一、主要表现形式

(一)索贿受贿。索贿受贿是股所级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的案件涉及人数多、涉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如,凤庆县国土资源局原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赵某,2010年至2017年3月间,利用其手中负责有项目申报、实施、审核、资金拔付等各环节“第一关口”权利,收受项目施工负责人赵某贿赂人民币16万元,以“借”为由,向刘某索贿23万元。再如,凤庆县原工信局技术进步与创新股股长杨某,利用其为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某中介企业负责人徐某贿赂24.9万元。

(二)贪污侵吞。有的股所级干部擅弄手中管理公款公物的权利,目无法纪,贪污侵吞,肆意敛财。如,凤庆县凤山镇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主任周某,于2012年至2015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经手收取的7.3万元计生罚款截留贪污。

(三)合伙私分。有的股所级干部视其所管理的部门为自己“一亩三分地”,公私不分,假公济私,以“公”为名侵占集体资金。如,凤庆县鲁史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主任宗某,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主持召开中心会议集体研究,将单位房租收入10.2万元及诊疗服务收入1万元合伙私分。

(四)巧立名目。有的股所级干部视自己的岗位为赚钱获利的工具,把落实国家惠民惠农政策、扶贫救困措施作为“捞钱”的大好机遇,利用群众“以少换多”,不会深究的趋利心理,巧立名目乱收费而大肆获利。如,凤庆县郭大寨乡原社会事务办主任罗某,擅自以民政办名义,安排各村委会向低保户收取低保申办材料复印费28.613万元,除将3.9374万元实际用于低保申报材料复印支出和以工作经费名义留给各村委会5.838万元外,将22.775万元揣入其个人口袋获利。

(五)手段隐蔽。一些股所级部门负责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的比较透,他们投机钻营国家政策,编造虚假资料,套取骗取国家项目资金,作案后会消除痕迹,手段较为隐蔽。如,凤庆县供销社农资公司原董事长、经理战某,于2009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编造虚假资料套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农家店项目、“新网工程”“食用菌”项目资金共92.99万元,挪用于购买礼品、购车、办公室修缮等。

(六)失职渎职。有的股所级部门负责人不按规矩制度办事,不落实审核把关职责,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如,凤庆县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股股长张某,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办理凤庆县顺发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国有工业用地变更为国有商业用地登记业务中,未落实凤庆县人民政府“清土地出让金差价102.7万元后予以变更”的批复要求,在李某仅提供“两个月内缴款”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变更手续,且一直未对该款项进行追缴。在办理凤庆巨达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及临沧景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业务中,未对转让双方完税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致使税款及土地转让金流失共计人民币222.45万元。

(七)顶风违纪。有的股所级部门负责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党委纪委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工作要求麻木不仁,我行为素,乔迁宴请、滥发津贴补贴等顶风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如,营盘镇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韩某,2015年违规发放职工加班、节假日补助17.882万元。又如,腰街乡教育办主任周某,无视纪律作风要求,违反凤庆县纪委《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纪律暂行规定》,于2015年1月宴请乔迁客。

(八)作风涣散。有的股所级部门负责人无视工作纪律,作风涣散。如,洛党镇移民及咖啡生产办公室主任张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旷工达10天,经多次教育谈话后仍不改正,造成部门工作滞后,在干部群众中影响恶劣。

二、原因分析

(一)理想信念淡化。一些股所级部门负责人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被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所驱使,面对他人别有用心的拉拢腐蚀或迂回包抄,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陷阱和形形色色的诱惑,丢弃了党的宗旨,放弃了原则底线,不思进取、贪图享受、骄奢淫逸,甚至用“比起大贪官,自己拿一点不算什么”来麻痹自己,从而腐化堕落,越陷越深,以至于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二)侥幸心理作祟。部分股所级干部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高明,所做的事人不知鬼不觉,于是铤而走险,最终毁了自己;有的则认为自己工作比别人辛苦,所领报酬却和别人一样,不太公平;或者认为因为自己的工作,让群众得到了政府的补助、让老板获得了利益,自己却什么也没得到,很是“不值”,于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主体责任脱节。一些党组织和领导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办事规程、内控制度、审核把关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章没有真正落实在工作中,制度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大批支农、惠农等项目落地,大量强农惠农政策实施,股所级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贿赂和挪用、侵占的资金数额不断增大,一些本来可以防患于未然的问题,由于监管不到位最终酿成大祸,进而毁掉了一批党员干部。

(四)权力过于集中。造成股所级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股所级部门负责人工作岗位调整变化较少,人员流动性小,有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长达十年以上,且多为本乡镇本部门业务骨干,工作情况较为熟悉,工作开展及业务办理主要以股所级部门负责人为主,领导只做形式审核,形成股所级部门负责人业务受理、办理、初审把关、拍板定案权集于一身,“行不行由我说了算”的格局。

三、对策建议

有效遏制和防止股所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不断铲除违法违纪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一是强化法纪教育,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清醒地认识到违法违纪就是“高压线”,谁触犯了都会“身败名裂”,自食其果,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既有可操作性又管用的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三是加强用权监督,对一些重要岗位特别是直接掌管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实权岗位的股所级部门负责人权力适当分解,多设置几道有效管用的审核关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四是增强法纪震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无禁区、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惩治力度,让心存侥幸者和顶风违纪者付出成本、付出代价,得不偿失,并以此教育和警醒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对纪律和法律心存敬畏。

五是加强干部轮岗,针对一些重要岗位且任职时间较长的股所级部门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突出这一情况,应在加强教育、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多管齐下,避免“青蛙效应”成为违纪违法行为的催化剂。(凤庆县纪委  李琼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