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之一,也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必然要求。要对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程序和要求,现结合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对做好谈话函询谈几点思考。
一、主要做法
(一)认真分析总结,注重发现规律。注重对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总结,按照六大纪律、“四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内容,归纳分析联系县(区)问题线索的规律性、普遍性,在履行监督执纪总承包工作中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区)反腐倡廉建设。譬如:2016年1至9月,昆明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受理问题线索47件,其中反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19件,占受理问题线索的41%;反映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16件,占受理线索的34%;反映违反组织纪律的9件,占受理问题线索的19%;其他问题线索3件,占受理问题线索的6%。从受理的问题线索看,公款大吃大喝,违规报销发票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人事任免中违规收受钱物等不廉洁问题,依然是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二)注重细节把控,严格规范执纪。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被反映人的情况说明由负有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签字背书,但纪检监察机关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党委负责人并不掌握。因此,我们要注重谈话函询的细节,将函询处置意见、函询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党委(党组)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为做好签字背书提供依据。如:在对某副区长谈话函询中,发现该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时,存在执行制度还不规范的情况,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区委相关责任人进行反馈,要求该区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决策过程应当有相应记录,防止个人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强化政策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谈话中,从细节入手,讲政策指方向,向被谈话函询对象讲清党的政策和纪律规定,询问被谈话函询人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党龄,唤醒被谈话人的党员意识,明确自己的身份,再根据问题线索提出需要了解的问题,逐步递进,用党的政策说服、感化被谈话函询对象,使其相信党、依靠党,如实向党组织说明问题。
二、取得的效果
(一)通过谈话函询唤醒了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对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做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谈话函询扯袖子提领子的作用,唤醒党员意识,唤醒党规党纪意识,使其从思想上、政治上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党组织的关心,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爱护,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忠诚于党、忠诚于组织,正确对待组织函询,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经谈话函询后,绝大部分被谈话函询人纷纷表示,感谢党组织的提醒,今后一定时刻牢记党员身份,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廉洁自律,规范用权。
(二)通过谈话函询发挥了抓早抓小的预防警示作用。分析不少落马官员的犯罪道路,其根源就是因为一些小问题没有及时纠正,积弊日深,最后积重难返。特别是一些“四风”方面的小问题没有及时得到纠正,日积月累,逐步发展到严重违纪违法。从《永远在路上》这部影片中的典型案例及领导干部的反思中可以看出,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是从开始不能沾,到小东西可以收,再到不收白不收,最终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谈话函询,直接将反映的问题概括总结提炼形成函询问题让被反映人如实说明情况,这就是一种咬耳扯袖,让被反映人反思和自省,有倾向及时得到纠正,有苗头及时得到提醒,把小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了抓早抓小预防警示作用。
(三)通过谈话函询层层传导压力,“两个责任”进一步压实。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被谈话函询的领导干部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签字背书的过程,就是提醒和督促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促进了责任担当。有的党组织负责人对谈话函询工作非常重视,对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中发现的问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并督促班子成员自查自纠,形成追究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如官渡区针对谈话函询中发现的问题,召开全区干部大会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中发现的问题,警示教育全区党员干部认真履职,依纪依规办事。
三、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通知书后,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让秘书代领函询通知书、递交个人情况说明;有的该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提供,可以一次提供完整的不一次提供;有的情况说明写成工作汇报材料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函询对象思想认识不到位。
(二)签字背书不规范。有的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对被函询人的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材料签字背书很随意,签个名字了事,不询问、不核实,也没有对被函询人提出相应的要求。
(三)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抽查不到位。目前,对谈话函询这种方式,社会上有一种看法,认为“脑子有问题的人”才会在谈话函询中向组织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对此,有必要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进行适度的抽查,把谈话函询做透做实,维护谈话函询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纪律教育,正确认识谈话函询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四种形态”的学习教育,充分认识“四种形态”在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要让被谈话函询者认识到,组织对其谈话函询的过程是个人“信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过程,是对组织忠诚度的检验过程,也是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作风锻炼的过程。要让被函询者认识到,自己在纪检监察机关是备了案的,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自律。自己在情况说明中的态度和认识是对组织的一种承诺,如果今后再犯错误,纪检监察机关一经查实必将会从重从严进行处理,让被函询者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
(二)加强监督检查,做细做实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按照《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函询后,被反映人应当在本单位当年民主生活(组织生活)上做出情况说明或者检讨,在实践中由于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差,纪检监察室不便于掌握此情况,纪检监察室要按照总承包工作职责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抽查被函询谈话人在民主生活会上(组织生活会)作出情况说明或检讨的情况,延伸谈话函询后续监督工作。
(三)抽查核实函询问题,向被函询者释放压力。纪检监察室根据谈话函询情况,应按一定比例(不少于10%)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核实,以检验被函询者对组织的忠诚度。对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绝不手软。
(四)规范签字背书,把“两个责任”进一步压实。被函询人所在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在对被函询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材料进行签字背书时,应严肃认真对待。签字前要对被函询的问题进行询问,督促被函询人如实说明情况,并对被函询人提出明确要求,还要督促其在本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不能简单地签个名字了事。(方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