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中查询、冻结涉案款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5-06 17:58:44   来源:昭通市纪委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既体现党纪的纲性,也具法律的前瞻性,进一步规范了纪检机关的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机关的办案流程、严格了纪检机关的政治规矩,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尚未出台实施前,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亟待规范和完善《规则》的实施办法。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行政监察法》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却不能实施冻结和扣划行为,要采取冻结措施,需提请人民法院协助办理。《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规则》的出台,一是纪检机关的职权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的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的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的机关有法院、海关、税务。纪检机关具有查询、冻结权,是赋予权力的唯一的党的机关。二是突破了《行政监察法》的主体资格。在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条件下,查询人员是以监察人员的身份出现,现拓宽到纪检机关人员。三是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职权互补。《行政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具有查询权,而《规则》更进一步明确纪检机关具有查询、冻结权,被审查对象是党员的,由纪检机关查询、冻结;被审查对象不是党员的,由监察机关查询,但不得冻结。《规则》虽赋予纪检机关有查询、冻结权,但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不及时协助或拒不协助查询、冻结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到金融单位查询、冻结存款时,金融单位或经办人因各种利益关系,采取拖时间或拒不协助而暗地里通知存款人或单位转移资金,或到场阻挠等,致查询、冻结落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而纪检机关不具有罚款、拘留等强制权,只具有党纪、政纪的执纪权,按不作为、慢作为给予处理,程序繁琐、效果不佳,且对转移走的涉案款物无权责令其追偿履行。

二、执纪文书的问题。1999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查询存款通知书”。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现纪检机关有查询、冻结权,却没有统一的文书格式,且原监察文书格式样本也不适应时代需要。

三、冻结范围的问题。腐败的多元化,不仅只是个人或哪个部门,金融部门和党、团组织等都有可能会成为腐败的主体,《规则》没明确纪检机关可以对哪些帐户和款项冻结。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4、商业汇票保证金;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7、社会保险基金;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其次,对冻结的期限、冻结后的处理等,《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但为了监督执纪中查询、冻结涉案款物执行的规范、统一,体现政治执纪的根本,很有必要对上述存在问题,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和文书格式样本等,以便下级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永善县纪委 王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