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05-06 08:02:51   来源:昆明市纪委

近年来,盘龙区松华街道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加强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完善社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辖区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为促进农村基层建设和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提供了坚强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在此进行探讨。

一、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促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盘龙区松华街道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盘龙区松华街道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流程图》(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党务公开监督流程、居务公开监督流程、事务决策监督流程、资产资源监督流程,财务收支监督流程)及“一卡两书九卡”等制度,明晰监委会的职能定位、权利义务,明确监委会工作流程及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监委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防止和纠正了监委会监督定位不准、职权不清、程序不明等问题,提高了监委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保证了监委会权力正常运行。

二是改善工作条件,保证正常运转。按照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八个有”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监委会的工作条件,现7个社区监委会均做到了机构有牌子、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印章、监督有制度、运行有流程、履职有记录、经费有保障,有效保障了监委会履行职责。同时,建立了监委会申诉救助制度。在社区监委会工作中受到无理阻挠或监委会成员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时,立即启动申诉救助制度,由街道党工委、纪工委介入调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履职能力。街道每半年组织一次监委会成员学习培训,每季度召集一次监委会主任工作例会,要求监委会每季度向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年终接受居民代表会议的信任度测评,多措并措,双管齐下,提高监委会成员联系服务群众的能力素质,强化监委会履职尽责的水平。

四是强化管理考核,切实发挥作用。严格按照《盘龙区松华街道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对监委会进行管理考核。建立平时工作考核与年终民主测评及信任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对年终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实到会居民代表数一半的,由社区党(总)支部报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批准后,终止其委员资格,并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并另行选举新的委员。

二、工作成效

一是社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力明显增强。通过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并不断加强建设,完善了社区民主监督机制,促进监督工作从居务公开、财务管理向社区干部民主决策、履职情况、个人作风监督延伸,推进了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二是社区干部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通过对重大事项决策、“工程建设、三公开、三资管理、决议决策落实等方面知情权、监督权,调查权、纠正权、建议权的行使,对干部不廉、不公、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和协助调查权,对不称职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对被误解的干部的保护权等权力的行使,使社区干部用权有了制约监督,让群众监督有了渠道,把群众监督从无形上升到有形的高度,促使社区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三是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监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其委托并对社区“两委”实施监督,较好地起到了架起群众与社区连心桥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联系居民,广泛听取、收集、整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倾听居民呼声,及时向村“两委”反映社情民意,为社区决策提供依据,维护群众权益;另一方面依托社区群众诉求工作站,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群众可以通过监委会反映诉求,并由监委会对诉求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群众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四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日趋加强。通过对社区“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的监督,对党务公开、居务公开、财务收支的监督,对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社区干部效能作风等监督,及时提醒和纠正一些与党风廉政建设相悖的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便于纪工委快速介入调查核实处理。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保障。

三、存在问题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组织体制不够合理。监委会在街道党工委、纪工委的指导下,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对社区“两委”及成员履行监督职能。这就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监委会既要服从党(总)支部的领导,又要对其实施监督,很大程度上很难把握。部分监委会成员对监督“两委”及其成员存在畏难情绪,喜欢当“老好人”,害怕得罪人,不敢大胆履行职责。

二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还有监委会成员错误地认为监委会是一个“闲差”,不用具体履职,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精神懈怠,敷衍失职;另外有些成员素质不高、思路不清、方法不灵活,工作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监督作用发挥不好。

三是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补贴少、标准低导致了监委会的一些委员工作激情不高,积极性不够,责任心不强,开展工作不力。目前,社区监委会的工作主要由监委会主任承担,监委会其他两名委员在岗履职情况较差,街道纪工委在对其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实际困难。

四、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晰监委会的领导管理隶属关系。建议增加《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关于监委会组织领导体系的内容,在法规上明确监委会的组织领导隶属关系。同时,由省市纪检、组织、监察、民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操作性、指导性强的关于建立和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以及人员、办公场所、经费保障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各地统一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标准,进一步理顺监委会建设的体制机制。

二是进一步理顺监委会的主体地位。建立垂直领导工作机制,探索实行村监委会在乡镇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施领导权与村党支部分离,真正实现社区党(总)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改变原有的监督定位,实现逆向监督向平行监督、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转变。这种做法有利于消除村监委会成员的思想顾虑,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有效解决无法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让监督变得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委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监委会的培训指导,由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以会代训、现场指导、强化督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法律法规、农村三资管理、强农惠农政策、新农村建设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同时,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健全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通过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掌握监督方法,强化履职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敢监督、善监督、能监督的队伍。

四是进一步完善监委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监委会委员纳入社区干部补贴的保障制度,建议参照社区小组干部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提高委员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强化检查指导,尤其要加强对保障制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等,确保监委会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盘龙区纪委 孟庆毅 虎良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