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7-04-18 09:31:55   来源:丽江市纪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方式之一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谈话函询在“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丽江市纪委在开展谈话函询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把如何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纪律戒尺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同时也发现一些存在问题,引发一些思考。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坚持抓早抓小,实践“四种形态”要求。一是通过信访、案管、明察暗访、执纪审查等多种线索来源,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进行分类筛选,将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列入谈话函询,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研究确定。二是及时启动程序。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不留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积极践行“第一种形态”要求。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责任落实。一是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防止了谈话函询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的简单性、随意性、形式性,保证执纪监督的严肃性。二是谈话函询的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签字背书、分类处置、审核归档的一系列流程都按照要求文书制度化,做到规范可行、全程留痕。

(三)强化教育理念,层层传导压力。谈话函询的目的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治病救人”的理念传递给函询谈话函询对象,从而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在这一过程中把被谈话函询党委、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明确、担当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性循环,把“两个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按照所列问题进行说明的同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核查背书签字,并按照时间要求回复市纪委。

二、谈话函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没有较多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提高,从工作实践的角度来看,现在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谈话函询对象和问题“面”的把控上还有待精准。什么样的对象,反映领导干部线索的哪些问题、什么样的程度应当进行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现阶段谈话函询工作的开展是根据问题线索的具体问题根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以后来进行的,有些问题多是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可能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出现,导致谈话函询的执纪手段难以进行常态运用。

二是对谈话函询内容“度”上的确定还有待提高。谈话函询谈什么?函询问什么?在实践中还在进行探索。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较为明确的指出、提醒,并要求对象进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可能被对象轻描淡写的带过去,但实际上已经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及时就开始进行补救,反而变相告诉了对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一些什么问题,导致后续的调查工作难以开展。

三是对谈话函询程序的“点”的把握上还有待抓牢。谈话函询工作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线索的信访、案管部门,发函通过办公室发给被反映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然后背书签字后发回纪检监察机关,这样经办人员过多后,难免保证在此过程中问题线索及被反映人回函的保密,会不会导致问题线索扩散和谈话函询工作难以正常有效的开展。

四是对被反映人回函内容和背书签字内容仍待加强。被反映人谈话回函中仍然存在对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有闪避之嫌,只谈成绩、谈客观因素,不谈主观、谈具体问题的情况,导致谈话函询的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背书签字党组织负责人还存在“老好人”思想,觉得一个单位或者一个班子的同志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就能够应付过去就可以了的思想,没有发挥好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五是个人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还待完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现阶段主要档案是以问题线索处置的档案为主,个人廉政档案建设工作尚没有具体的规范和参考,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规范谈话函询的制度建设。结合云南省纪委《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执纪规则的实施意见》和单位正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把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使得制度程序上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强化学习宣传和教育引导。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对谈话函询执纪监督方式进行学习和宣传,营造一种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出的谈话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即使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出入,也要让其相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反面进行教育宣传,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效果。

(三)注重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的处理。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谈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结束,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后续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对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建议予以了结澄清,提醒被反映人时刻绷紧纪律弦,让谈话函询成为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对问题轻微或者在谈话函询过程中避重就轻等情况,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采取问责等方式处理。让被反映人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对涉嫌违反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可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问题。

(四)完善干部廉洁档案建设。建立完善党员干部廉洁档案管理制度。把真实反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档案材料,包括一般包括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结果等收纳其中,并及时更新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参考。(丽江市纪委  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