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写入了规则,更体现了挺纪在前的要求。除了总则里面第4条明确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这个总要求外,还在线索处置中明确了“谈话函询”这种处置方式,并单独用一章(第四章)的篇幅对“谈话函询”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要多运用“四种形态”切实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然而在当前具体实践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对于“四种形态”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是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的理论提升,和其他部门没有关系。有的认为管住大多数,就会放过关键少数。有的认为反腐力度要减弱、反腐节奏要放缓,甚至出现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声音。要从治标转向治本,是不是就不抓贪官,不打“老虎”了?
(二)执纪方式转变不到位。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和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相比,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纪方式还需要提高和转变。有的对“四种形态”的使用界限把握不准;有的使用谈话函询时的方式和程序不规范;有的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管不顾,认为小问题不必引起重视;有的存在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再去处置的意识,存在只想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有的将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处理廉洁纪律行为上,而对违反其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处分较少;有的在追究责任人员时只重视处理直接责任人,而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处分较少等。
(三)主责主业不突出。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存在“三转”不到位的情况。部分乡镇(街道)纪委和个别部门纪委(纪检组)依然承担着主业以外的其他事务,不能集中精力聚焦主业抓监督执纪问责,还存在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目前,有的部门纪委(纪检组)就只有纪委书记或者纪检组长一个人,有的没有监察室,有的纪委委员或者纪检组成员均是兼职人员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纪检监察主业落实不到位,存在“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状况。乡镇(街道)纪律审查能力不足的情况突出,部分乡镇(街道)纪委一年下来没有一个自办案件,甚至个别乡镇(街道)纪委还存在连续几年没有自办案件的情况。
(四)“两个责任”的落实有差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有的党委和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会议传达和文件印发上,一些具体工作和责任仅在嘴上“空跑”、在纸上“旅行”,压力传导递减,缺少具体抓手。有的党委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把落实问责制度当儿戏。有的纪委不愿得罪人,勇于担当的精神不足,敢于碰硬的意识不强,对反映的问题不敢大胆查办,只想当老好人。
二、对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切实用“四种形态”的要求统一思想。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的问题。当前要紧密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采取专题宣讲、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改变“反腐节奏放缓”“反腐力度减弱”“处理开始放松”等错误认识。同时要改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仍热衷于贪污受贿等违法案件线索,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审查等惯性思维和惯性方式。
(二)加快转变执纪方式。一是动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各单位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分层级与各单位领导干部深入谈心,与党员群众广泛接触,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基础上梳理应当重点关注的现象、问题、人员,对各单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梳理现存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新收到的问题线索,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问题线索处置五类处置方式,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贪大弃小,不搁置线索。二是经常开展各类谈话提醒。引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对党员干部随时随地作出提醒,特别要对新任职的干部、临近退休的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长的干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干部等值得关注的对象和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要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对经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三是合理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经研判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尽量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谈话函询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的规定程序来开展,并与其他处置方式综合运用。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立案审查条件的坚决立案,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四是严肃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持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四风”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大问责力度,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问责,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五是加强对下级纪委的督促指导。要督促下级纪委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齐职数,充实人员。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指导,支持下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为他们撑腰壮胆,加油鼓劲,切实提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
(三)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六大纪律的方方面面,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从严治党真正落地生根。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不能只是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各级党委要自觉把“四种形态”要求纳入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全面落实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从小事抓起,从平时抓起,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时处处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纪律建设思维,以深化“三转”为抓手,紧紧围绕“四种形态”要求,既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多措并举救病树,也要横下决心、严惩腐败,毫不姑息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四)着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推动和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使命。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模范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时刻传播正能量;教育他们时刻自省自警,始终保持一身正气和清廉本色;鼓励他们对违纪问题要敢于“亮剑”,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促使他们着力克服能力不足的问题,多措并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素养和业务工作水平,真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松阳)